来源:福建省住建厅网站、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整理
2019年1月17日上午8时00分,福建“闽西监狱改建项目二标段工程”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公布了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142013221元)的同时,还公布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福建省祥优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才金建设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中的加密锁序列号相同,根据规定,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视为雷同。
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根据以上规定:福建省祥优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才金建设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不仅废标,而且还将被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中标结果公示全文
中标结果公示
本项目于2019年1月17日上午8时00分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开标现场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的k值为8.33%,评标基准价为142105563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公示如下: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long8官方网站头号玩家的联系方式:
招标人:福建省闽西监狱;
招标人联系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凤凰北路2号;
招标人联系电话:刘先生 0597-5380113。
二、招标项目名称:闽西监狱改建项目二标段工程;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无。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分如下:
五、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无。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日昌(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七、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和注册编号:
项目负责人:田苾,建筑工程壹级建造师,注册编号:闽135151616368,身份证号码:420523197911210028。
八、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本项目不要求业绩
九、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以及投标报价中包括暂列金额:
投标报价142013221元,总工期为560个日历天,定额工期354个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暂列金额:900000元。
十、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通过评标系统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福建省祥优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才金建设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中的加密锁序列号相同,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20.6条(2)的规定,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视为雷同。
十一、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各投标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投诉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注明投诉人的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97-2326157)。公示期满后,若未收到投标人投诉,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将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林坚、林晖、陈伍华、卢金星、傅建柏。
公示时间: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28日
注意了!下面这些行为或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 龙8long8手机登录的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 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以下是部分涉及到电子招标投标串标行为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招标人/投标人心中有规矩,行为有方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为新增的内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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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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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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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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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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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long8官方网站头号玩家的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福建省文件全文
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18〕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经商省发改委,现对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未按照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第三方验证工具认定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三、行政监督部门对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以及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利用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加强对各个招投标环节的数据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2018年10月10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形及处理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未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