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建市[2015]140号文件的落实情况,其中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成为检查的重点: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有明目张胆的,也有遮遮掩掩的。有的招标文件中打擦边球,既然不允许法定代表人到场,那招标文件就要求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到场开标,美其名曰考察项目经理实力;既然不允许将分支机构作为准入条件,那招标文件就把本地区有分支机构作为加分条件,美其名曰服务保障。
上述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都属于变相妨碍公平竞争,为外地企业跨省承揽业务设置障碍。考察项目经理可以在评标办法中列明,是依据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还是类似项目业绩,通常也只有设计类项目需要项目负责人到场讲标。服务保障可用具体指标在合同中明确,比如响应时间是多少,响应人数需要几人,即使需要本地化服务也可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当地派驻相应人员提供不间断服务,而无须强调必须有分支机构。
1、人员出场跟没有出场,其实都一个样,装装样子而已,何必那么较真,方便五大员挣钱。
2、法人真有那么多时间吗?直接设定外地单位不让投算了,这样不更好。
3、这样设定无非是保护本地产业,在这装腔做势,如果外地企业都无法生存,有没有考虑过本地gdp会下滑啊,本地人房子该租给谁阿?酒店,宾馆该给谁住啊?饮食、服装该给谁吃、穿啊?出租车、面包车,公交车该给谁坐啊?正因为有了外地企业在这里,才带动了这些消费,这些经济。难道相关部门都看不到这些吗?
4、我觉得不能防止围标串标的行为,反而增加了成本,给一些皮包公司的法人还有三大员挣钱,这个政策没啥用。
5、这样做没有实际效果,只会增加了投标成本,投标成本提高了,施工方就会从工程中赚回,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受损的是项目的质量。
6、该围的还是会围,只是要求法人出场后,成本变高了;但同时投标的家数少了,更多精彩内容请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建筑业那点事儿。中标的机会就多了。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给公务员找点事干而已。还有很多单位直接变更专业开标的法人,真老板在后面。
7、五大员到场也是骗人的,那么多不懂管理的项目经理就拿钱了不干活,刚开始考建造师的时候,我好多同学都是学工民建,干项目经理的,天天在工地忙的要死那有时间看书,都是一些没事干的人去看书拿证,再找工作了的,本身这个政策就有问题,搞了很多那种连图纸会审都做不了的项目经理到工地不知道要干嘛?
8、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本地企业无所谓,外地企业必增加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与串标、围标基本无关。
9、明代朱元璋的片板不得入海,让我们错过了大航海时代。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土地包产到户前,让我们的父辈饿肚子成了常态。以防止围标串标转包的名义要求法人和五大员到场投标实在牵强,你就是要求开着挖掘机带20个农民工参加开标会,他们也能做到。真要做到监管,就应该中标之后要求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参与管理,打指纹,查考勤。
10、法人是企业的管理者,经常奔跑于开标现场,哪有时间与精力来管好企业?各地制订霸王文件限制外地企业,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如今要约价评标,谈不上有围标恶意抬高中标价了吧!靠企业实力做好每一个项目才是正确的。
11、现在的招投标根本就不叫招投标,叫赌博!要求企业法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出席也好,更理现全民参与,可最终苦了的是那些真正干一线的老板肥了那些投标买标的皮包公司,埙失的是业主。
近日江西住建厅下发文件通知,明确提出: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巡视问题整改要求和省委主要领导在《江西省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四、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企业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5日
严查限制建企跨省承揽业务,不得强制建企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将是建筑业未来检查重点!
2018年3月27日住建部龙8long8手机登录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提出:2018年重点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壁垒问题进行督查,严厉查处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或隐性障碍等行为!
早在2018年3月住建部出重拳!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当地政府是否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是否存在[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
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2017年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坚决打破区域市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如果发现有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