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2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清单计价规范》的第9.10条 不可抗力也明确了发生不可抗力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损失承担原则,具体如下:
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 0. 2条的规定办理。
12. 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遗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间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9.11.1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 ,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 承包人 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 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 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